厄瓜多尔

安第斯共同体决定关于商标撤三的

发布时间:2021/8/24 12:15:11   点击数:
一、一般介绍年5月,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智利政府代表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纳城举行会议,讨论本地区经济一体化问题,同月26日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签署了《卡塔赫纳协定》。同年10月16日,该协定生效。因成员国均系安第斯山麓国家,故称安第斯集团或安第斯条约组织。年2月13日,委内瑞拉加入。年10月30日,智利退出。年9月,秘鲁中止对伙伴国承担经济义务。年9月5日,安第斯集团总统理事会第7次会议决定建立安第斯一体化体系。年1月,秘鲁政府宣布全面加入安第斯一体化体系,承担成员国所有义务。同年3月9日,更名为安第斯共同体(西语:LaComunidadAndina;英语:AndeanCommunity),简称“安共体”。年8月1日,安共体开始正式运作。年4月,委内瑞拉宣布退出“安共体”。安共体成立后,成员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制定多项规定,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是在年9月14日签署,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卡塔赫纳协定之决定——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Decision—CommonProvisionsonIndustrialProperty),简称《决定》。《决定》全面规定了对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广告语、商号、地理标志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申请和保护措施,内容全面,规定具体,成为“安共体”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而关于商标基于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而撤销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决定》第-条以及第条,其中,第条为商标沦为通用标识可撤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条:共四款规定,第一款是撤三的一般规定,同时说明在异议案件中被异议人可以对作为异议基础的商标提出未使用抗辩;第二款是关于撤三起算时间的规定。商标撤三开始时间为所有商标注册行政程序结束三年之后。即在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还需等待商标局发出注册证及其通知并在等待该通知生效后,所有注册阶段行政程序才视为结束,此时才能起算撤三的时间。因此实际中撤三起算日可能与注册日并不相同。第三款是关于部分撤销的规定以及根据商品/服务关联度删除或者保留商品/服务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商标未使用的合理抗辩规定。第条:共三款规定,主要说明了何为商标使用。需注意的是,在实际使用中,未改变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不规范使用,仍然视为商标使用,不能因此而撤销商标或者减损对该商标的保护。第条:主要关于举证责任和使用证据问题。撤三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主要需提供证据包括商业发票、会计凭证或审计证明等证据。第条:撤销申请人若取得有利裁定则享有优先注册商标权利,期限为提起撤销之日直至最终裁定生效后的3个月内。第条:撤销需通知商标权利人,其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及答辩。若逾期未答辩,有权官方需审理案件并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以上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二、典型案例以下,我们以一件哥伦比亚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具体分析撤三案件中需注意的问题。案情如下:哥伦比亚公司CoexitoS.A.(简称“撤销人”)因其第号第09类的“champion”商标申请被美国公司FederalMogulIgnitionCompany(简称“被撤销人”)的第号第09类的“”商标(简称“被撤销商标”)驳回,为排除在先商标障碍,撤销人因此对上述商标提出部分撤三申请(撤销第09类的“汽车用电池”商品)。被撤销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官方提交了被撤销商标在“火花塞”上的使用证据。哥伦比亚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撤销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汽车用电池”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部分撤销了该商标。被撤销人不服不利的撤销裁定,向哥伦比亚工商业管理局(SuperintendencyofIndustryandCommerce,简称“SIC”)提起复审,SIC在审理后驳回被撤销人复审理由,维持了原裁定,被撤销人因此向哥伦比亚最高行政法院(CouncilofState)提起行政诉讼,其在诉讼理由中声称根据《决定》第条规定,在对撤销商标商品进行比对时,需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被撤销人认为“火花塞”和“汽车用电池”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其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汽车用电池”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要求法院撤销不利的撤销及复审裁定。最高行政法院在审理后根据安第斯共同体法院(CourtofJusticeoftheAndeanCommunity)判例对《决定》第条的适用做出明确说明,即使用与注册商标中指定的商品相似的商品/服务将有助于避免撤销,只要它们属于同一类别。而在上述案件中,由于“火花塞”商品属于国际分类第07类商品,而“汽车用电池”属于国际分类第09类商品,上述商品分属不同的尼斯分类且功能、性质并不相同,难以认为构成类似商品。综上,哥伦比亚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被撤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商标在“汽车用电池”上的注册被最终撤销。在上述案例中,哥伦比亚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强调了安第斯共同体法院(CourtofJusticeoftheAndeanCommunity)对《决定》第条的适用条件,即使用与注册商标中识别的商品相似的商品/服务将有助于避免撤销,只要它们属于同一类别。我们认为,上述“同一类别”的规定仅是基础性规定,若提交使用证据的商品/服务与待证的商品/服务属于不同类别,其存在使用的主张极有可能被直接驳回。但即使同属一个类别,若商品/服务之间存在较大区别,关联度不高,其主张也可能不被支持。因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尽量收集并提交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根据《决定》第条,商业发票、会计凭证或审计证明等证据对于证据商标存在实际使用具有关键作用。三、其他问题虽然安第斯成员国撤三程序均受《决定》的约束,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同之处,对于撤三程序中的一些问题,我们说明如下:1.关于市场调查《决定》并未规定权利人在提起撤三前进行市场调查的义务,但为了增加撤三成功把握。我们仍建议权利人先行进行市场调查,以查明被撤销商标的基本使用情况。根据《决定》的规定,若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撤销商标在任一安第斯成员国(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存在使用,则该商标的注册将会被维持。因此,我们一般建议根据在先商标所在国并结合被异议人所在国确定需调查国家,在进行初步调查后以决定是否启动撤三程序。在存在商标抢注的情况下,通过市场调查也有可能发现其他侵权情形,权利人也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以决定后续采取的维权行动。当然,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撤三程序,等待对方提交使用证据。在被撤销人未答辩或者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商标一般将会被直接撤销。2.关于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能否搁置复审问题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起撤三的主要原因是其商标申请被引证商标驳回,需通过撤三程序消除在先商标障碍。因此,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后,可在驳回复审中向官方进行说明,申请搁置复审,但考虑到撤三结果的不确定性,仍建议在提起复审的同时就商标不近似、商品/服务不类似问题提交争辩意见。3.关于证据形式被撤销人主要可从以下方面收集、整理并提交证据:1)可以证明被撤销商标指定类别已在贸易中使用的发票和收据;2)标有被撤销商标的包装,标签,价目表,目录,照片,广告,报纸和杂志剪辑,可以看出该商标已在安第斯市场中使用;3)被撤销商标所有人的会计师出具的宣誓书,证明被撤销商标在安第斯市场的销售量以及销售数额等销售数据;4)被撤销商标在安第斯成员国市场的授权分销商的分销协议(如果有);5)被撤销商标在安第斯成员国市场的使用许可协议(如果有);6)被撤销商标在安第斯成员国市场的广告宣传证据,包括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和收据,宣传照片及文件等;7)被撤销商标在安第斯成员国市场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的市场调查;8)被撤销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列表。被撤销人需注意的是,为方便审查员审查,我们一般建议将关键证据翻译为西班牙语。另外,在厄瓜多尔及玻利维亚,需以经过公认证的宣誓书形式提交使用证据,而在哥伦比亚和秘鲁,仅需提交使用证据的复印件即可。4.关于撤三程序问题:1)撤销申请人向各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撤销申请;2)被撤销人需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证据作为答辩,此期限不可延期;3)在被撤销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将在提交撤销申请之日起的约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若被撤销人未提交证据或答辩,官方将很快做出裁定;4)若撤销申请人或者被撤销人任何一方对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提起复审;5)若任何一方对复审裁定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中关于撤销的规定:ChapterVCancellationofRegistration.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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