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厄瓜多尔 >> 地形地貌 >> 非法出售海外护照,判刑9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沪0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蒋洁胜,男,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Z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长宁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秦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国辉,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婧婷,女,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Y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波、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勇嵋(曾用名王永梅),女,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W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建中、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三囡,女,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暂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胜、罗婧婷、王勇嵋、杨三囡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谢建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洁胜及其辩护人秦红、郑国辉、被告人罗婧婷及其辩护人章叶思、被告人王勇嵋及其辩护人孙建中、被告人杨三囡及其辩护人彭天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年1月至年4月,被告人蒋洁胜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伙同被告人罗婧婷、王勇嵋、杨三囡、黄某1(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境内外勾结、分工协作的方法,组织中国公民周某、陈某1、沈某、揭某1等人,多次从云南边境便道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并为上述人员非法获取该国护照,嗣后又组织上述人员多次便道偷渡入境,或者以缅甸人身份从昆明、广州等口岸入境。其间,蒋洁胜、王勇嵋还向中国公民黄某2、杨某1等人出售缅甸护照5份。蒋洁胜、罗婧婷、王勇嵋、杨三囡从中非法获利分别为人民币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万余元、42万余元、18万余元不等。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缅甸联邦共和国护照、户口纸、快递单据、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郑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洁胜、罗婧婷、王勇嵋、杨三囡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四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基本予以供认;蒋洁胜辩称其非法所得只有70万元左右,其明知涉案而主动从境外回沪意欲自首,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蒋洁胜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认定蒋洁胜非法所得数额有误,出售出入境证件所得不应计入非法所得,蒋实际非法获利只有46.5万元;2.起诉指控定性错误,蒋的行为应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帮助犯;3.蒋有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4.蒋能揭发吉某以及老夏等人,具有立功表现;5.蒋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已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罗婧婷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指控定性错误,罗的行为应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2.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罗有坦白情节,且其供述的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提供有利的线索,为查明该案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具有立功表现;4.认定罗婧婷非法所得数额应排除返点及业务员的提成部分;5.罗婧婷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赔非法所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勇嵋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异议,同时认为王只组织沈某一人偷越国(边)境一次;出售出入境证件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所得应该分开,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所得只有11万元;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杨三囡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杨三囡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异议,同时认为杨犯罪是为生活所迫;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等,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底至年,被告人蒋洁胜、罗婧婷、王勇嵋、杨三囡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境内外相互勾结、分工协作,向中国公民周某等人出售身份信息虚假的缅甸联邦共和国护照,还组织他们多次从中缅边境通过便道出入境或者持身份信息虚假的缅甸护照出入境。蒋洁胜至少向19人出售缅甸护照,组织其中12人多次偷渡;罗婧婷参与向11人出售缅甸护照,组织其中9人多次偷渡;王勇嵋参与向7人出售缅甸护照,组织其中2人多次偷渡;杨三囡参与向9人出售缅甸护照,组织其中8人多次偷渡。蒋洁胜、罗婧婷、王勇嵋、杨三囡参与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均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洁胜的供述证明:其帮中国人办缅甸护照30本左右,客户主要是由罗婧婷、王勇嵋、黄某1等人介绍的,其找缅甸的合作伙伴杨三囡或吉某为客户办理缅甸户口纸、身份证、护照、来华签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等三件套”。缅甸护照办出后,客户可以选择快递寄回国内,可以持中国护照去缅甸取,也可以从云南边境便道偷渡到缅甸取。杨三囡帮客户办缅甸户口纸、身份证并带客户走便道到缅甸,杨通过吉某办理缅甸护照以及来华签证,吉某还负责搞定缅甸海关让客户以缅甸人身份回国。办理每个客户护照等的费用,其基本上向罗婧婷收13.5万元,向王勇嵋收10万元或11万元,向黄某1收13.5万元;支付给杨三囡8万元,不经过杨三囡让吉某单独办的就支付给吉某7万元。
罗婧婷先后介绍过十个左右客户,分别是周某、何某1(曾用名何某2)、何某3、陈某1、陈某2、陈某3、蔡某、李某1、傅某等人,除了傅某的护照是通过吉某单独办理的外,其余人都是通过杨三囡办理缅甸护照,并组织他们非法出入境的。罗婧婷让其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参加行前会议,向客户介绍办理缅甸护照的流程、偷渡线路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其还开了 马燕燕
审 判 员 康 乐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哲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3.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5.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6.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